《电子知识产权》2023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
8.数字经济背景下软件著作权刑事证明对象构建——以100份裁判文书的具案证成为切入——何梦迪、张晶鑫
作者: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回亚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特定著作权“依法转移”,但继承所得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以及部分继承人单独许可是否有效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存在两种裁判逻辑:一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价值不确定性与不宜分割性,援引共同共有规则认定单独许可行为无效,将侵权人获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二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保护期不确定性与主体变动性,援引合作作品规则认定行为有效,特定情形下判定使用者补偿继承人相应报酬。从效率与秩序价值考量,细化继承著作权条款具有伦理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优化进路在于设置权利行使人制度以增强行权规范性,借鉴合作作品行权规则以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因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或难以找寻所有继承人等原因阻碍作品正常使用传播。
摘要:我国正计划出台《职务发明条例》,但这一提议遭到诸多质疑,因此起草工作暂时搁浅。不过,我国现有职务发明制度框架存在严重问题。不同的部门法、行政法规甚至于地方性规章都对职务发明作出了规定,由于缺乏规则之间的有效协调,导致横向与纵向位阶上存在着诸多矛盾,有必要对这一制度框架做修改。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对此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制度框架。由于职务发明制度融合了多个部门法的规则,难以为单一的部门法所涵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考虑到统一所有职务发明规则的必要性以及雇佣智力劳动者保护的特殊性,我国应当构建单一的职务发明规范。因此,我国拟创设的《职务发明条例》应当得到支持。
摘要:作为版权领域明确使用人权话语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的订立与实施旨在保障阅读障碍者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获取,真正享有阅读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等基本人权。“人”是黑格尔哲学理论体系的根基。借助黑格尔关于“人”的研究,以自由意志的实现过程去解读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不仅有助于版权法设权与限制的正当性证成,还有助于残障观念的革新,认识到残障是人类常态和多样性的一部分,亦是人类生命都会存在的局限性。黑格尔对“人”的特殊性、差异性、高贵性认识,有利于《马拉喀什条约》的条文解释和平等、自由观念的推广,重塑以人为本的版权保护理念。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大数据算法技术的进步使“避风港”规则受到了巨大冲击,而引入网络站点平台版权过滤机制作为当下最具实施可能性的方案,将有效化解互联网版权侵权难题。通过运用文本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全面梳理欧美版权过滤义务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式,向我国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提供制度巧思。为了重新平衡互联网新环境下的各方主体之权利义务,并逐渐增强对版权人保护。我国法律应积极着手于过滤义务之过滤主体、过滤前提、过滤标准的相关制度研究,同时注意辅以错误过滤的相关救济机制,以此为版权过滤义务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摘要:个人隐私信息与数据利用在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和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处理作为规范对象,其实就是对数据使用行为加以规制。对数据使用的理解成为二者有效衔接的关键。解析不同时代技术背景下的数据使用后发现,其法律内涵与具体规则是相互影响变化的。相较于信息的数字化,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使用以实现信息的增量和再创造为目的,呈现出新的核心特征。我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需对增量信息的数据使用行为加以判断,建议在现有规则下增加用户感知标准。
作者:张渝(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数据资产的适格性是利用国际投资法保护数据资产需首要澄清的问题。适格投资认定存在两条路径:主观主义路径中,数据资产符合晚近国际投资协定普遍对投资的宽泛定义;客观主义路径中,数据资产在特定的场景内满足经典Salini标准,也能符合该路径最新发展的新趋势下“法律争端”和“排除销售行为”两项要求。然而,数据的资产化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非地域性的特征与传统“在东道国境内”的要求不兼容,这使数据资产认定为适格投资具有一定挑战,国际投资法应当对此有所回应以顺应全球数字化的经济的发展。
摘要:“使用环境特征”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自“岛野诉日骋”案之后,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专利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各级法院基本上遵从“岛野诉日骋”案的裁判要旨,但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的辨识仍然见仁见智,影响社会公众对这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的合理预期。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权利要求(特别是产品权利要求)撰写或审查中,为何将请求保护的主题(对象)以外的特征写入,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如何辨识“使用环境特征”,特别是当权利要求撰写中某个特征与其他结构特征并列出现时,如何准确理解发明撰写人的本意,精准辨识“使用环境特征”,在“岛野诉日骋”案后的今天,更加值得业内认真回顾、探讨与思考。
8.数字化的经济背景下软件著作权刑事证明对象构建——以100份裁判文书的具案证成为切入
作者:何梦迪(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张晶鑫(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
摘要:数字经济赋能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通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犯罪类案研究,厘清证明对象中权利对象、鉴定对象、罪责对象的概念,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证明对象“重形式轻实质”审查的现实样态,并研究之后发现其症结主要在于:民事和刑事证明标准之争、事实认定专业化与庭审实质化之争,以数字财产无形性与违法来得到的确定性之争。据此,从技术层面对计算机软件刑事案件证明对象进行三维分阶证明,以期实现对证明对象实质审查的本位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