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丨11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3月2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固废化学品执法大队利用无人机巡检发现,管城区某村有一个贮存有大量疑似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的场地。
经调查,该场地的经营者为马某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开始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在管城区南某村附近一厂院内非法收集贮存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2吨,在新郑市某村附近一厂院非法收集贮存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3吨,并非法处置(粉碎)危险废物9吨。
马某生上述行为违反《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部门进行了对接,公安部门立即派出警力对马某生进行了控制,并对其收集、贮存、处置的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进行查封、计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马某生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在粉碎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残留废液和含油废水,严重污染环境。
此类非法公司制作设备简单,流动性极强,但厂貌特征明显,在没有精准线索的情况下,发挥无人机居高临下视角、巡查范围广阔、画面清晰的优势,日常执法时充分的利用无人机进行高空巡查,能够迅速锁定违法线索,确保执法资源精准投放。
另一个办案重点是危险废物总量的确定,因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是以嫌疑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吨数来定罪量刑的,能够最终靠票据、资金来往和其他线索推算出涉案总量。
2022年3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密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3月2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突降。
在调阅历史数据和查阅在线监测设备技术参数发现,2022年2月8日8时43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施消解时间参数,应为15分钟的消解时间,被设置为5分钟。
经调查,该公司人员王某主动承认采取稀释水样方式人工干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后又擅自篡改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施消解时间参数,由15分钟改为5分钟,修改后化学需氧量监测数值下降,此行为直接影响化学需氧量在线检测数值,造成在线监控设备监测数据失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该公司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系一起较为常见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案件,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企图通过技术方法修改量程、减小在线监测数据值的方式,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方式隐蔽、不易发觉。
执法人员借助在线数据,对异常数据来进行分析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检查,成为此案进展较为顺利的关键,同时依托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置,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本案的办理,对企图经过仔细修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规避责任的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2022年1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接到省委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问题后,立即对新密市某村村民涉嫌非法倾倒铝灰线索展开现场调查。
经调查,村民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场地负责人李某亮同意,擅自将废铝灰倾倒至附近土地,并用黄土进行覆盖。
经挖掘机现场挖掘发现,在黄土下方一米处有部分黑色粉状及块状物质,黑色物质用吨包装存,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封锁。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黑色粉状及块状物质进行两次采样检测,鉴定报告数据显示:黑色物质具有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属危险废物。
新密分局联合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废弃物料进行过磅称重,发现李某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废铝灰大约1347.33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将其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移送公安机关。
铝灰是电解铝企业和铝熔铸企业产生的废料,其中存有着大量的有毒元素,非法填埋会对当地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
从群众举报情况看,涉铝灰非法倾倒案件呈高发态势,企业因铝灰处置成本高等原因,冒风险非法倾倒,需要引起执法部门高度重视。
因铝灰属于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取证后应立即将废弃物料转移至具备“三防”措施的场地进行封存,防止次生污染;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固定证据时必须要委托公安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从始至终坚持和公安机关共同展开,减小阻力,也为后期顺利移交提供保障。
2022年3月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微过滤器和沉淀池之间私设暗管,污水经过微过滤器后通过暗管绕过沉淀池直接排放;微过滤器和沉淀池之间主排水管道上私设自来水管道,自来水通过私设管道进入沉淀池稀释污水浓度后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柒拾叁万(730,000)元处罚。
该公司通过稀释排放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禹王台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开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着整个化工园区的污水处理任务,其处理后污水排向淮河支流马家河,是园区几十家化工企业化工污水排放外环境最后一道关卡。
在日常的检查中,私设暗管排放一般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对暗管的完整取证也有较大的工作量,此类案件办理起来较为复杂。
该公司利用暗管稀释化工污水干扰在线数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恶劣,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认真研判现场情况,积极组织3台挖机对该公司的暗管做全面开挖,最终,把该企业私设暗管全部体现出来,做了完整的取证,在铁证面前使得企业负责人无话可说,既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又依法打击了违法犯罪人员。
2022年4月1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接到举报,反映疑似有车辆倾倒化工原料液体。
经调查,王某伙同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VGXXX的高栏车,在某化工厂对面,分8次将两辆悬挂冀牌的大罐车装载的液体分装至高栏车厢内的方形铁罐,并于4月17日晚-4月19晚连续进行倾倒,共计倾倒约50吨。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委托河南地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涉事车辆方形罐内剩余的液体进行采样检测,鉴定意见显示:5个废液样品检测结果腐蚀性均在2以下,已超《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中的有关标准,鉴定样品为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王某、刘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清丰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近年来,违法企业为规避高昂的处理费用,逃避环境监管,采取低成本的异地非法倾倒方式处理危废。
异地非法倾倒一般都选在夜间和偏僻处,被发现的概率很低,给环境执法带来较大困难。
环境执法人员“执法+普法”的工作理念深入人心,日常工作中大力宣传环境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参与,让人民群众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沿哨兵,以主人公心态共同维护生产生活环境。
同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勘察、询问及现场处置,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参与调查,司法鉴别判定部门及时定性,各部门快速反应,协同配合推进,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2年5月2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登封市某农贸市场附近倾倒填埋铝灰。
5月21日晚,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及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现场发现有一台钩机、一辆牌号为豫AXXXXU的半挂货车上装满铝灰(铝灰重30吨左右),停在沙坑旁,一辆车牌号为豫AXXXXG半挂货车装有铝灰30吨左右,在钩机的帮助下卸载、倾倒在沙坑里并填埋完毕,准备离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及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王某明等人进行了控制,通过连夜审理,王某明等人供出当晚还有四辆装满铝灰的车辆在登封境内等着倾倒和填埋,公安部门立即派出警力处置,当晚控制十二人,查封车辆六辆,查封铝灰165.92吨,查获填埋铝灰180吨左右,通过追溯多家上游企业,在登封境内的一无名工厂还存有铝灰700多吨,总计铝灰约1045吨。
经调查,王某明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开始多次违法运输、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铝灰)600吨左右,数量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王某明等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局机关调查处理。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地点通常极为偏僻,作案时间有很强的随机性,因此就需要充分的发挥群众力量,针对性做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宣传工作,加强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最大限度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决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和信息。
同时,用好公安部门联动平台,第一时间共享信息,同步行动,形成生态环境执法最大合力。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对多家上游公司进行了追溯,从源头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打击。
2022年4月8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排查中发现,某镇藏有一镀锌加工厂。
执法人员迅速联系公安部门及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调查,该加工厂建有两个镀锌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流入北侧地坑内,坑内无防渗措施。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鄢陵分局委托河南叁点壹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渗坑里的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锌最高超标倍数58.4倍、镉最高超标倍数2.4倍。
该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第5项,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
“小电镀”属于国家明令禁之的“十五小”之一,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态废料污染物,严重污染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但因其规模小设施简单、隐蔽性强极易反弹的特点,也给执法打击造成一定难度。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及时开展执法监测,全面、准确的对证据进行固定。
同时,因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的到达,对执法人员及时锁定违法嫌疑人和现场检查勘查提供了帮助和见证,确保了案件及时展开调查以及检查过程的证据效力。
正是由于属地政府、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使得行、刑无缝对接,形成了 “合法取证、快速移交、高效办理”的执法办案模式,确保了调查取证全面、案件线索移送及时、信息共享联动、分工配合到位、依法有效查处,防止了案件流失或打击不力,对各类环境环境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
2022年5月1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柘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采样泵未运行,流速反吹、制冷器报警、系统维护正在运行,采样阀、反吹阀开关显示关闭,且采样探头已损坏,但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各项数据无异常。
在线监控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该公司烟道面积为3.5平方米,经现场测量,烟道面积为7.9平方米,未根据相关要求设置烟道面积数据,导致不能准确监控烟气排放量,该公司涉嫌篡改或者伪造在线监测数据。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是积极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模式。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要求,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地推进第三方辅助执法工作,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第三方运维人员参与查处在线数据造假行为,此案正是利用运维人员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采样泵停运,采样系统损坏,仪器故障,烟道面积参数造假等问题,迅速锁定造假线索,对执法人员后续立案调查提供很大帮助。
二是加强与公检司法部门配合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商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有效防范了涉案人员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等行为的发生,有效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对某公司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平舆县某公司年产2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中的建设项目性质为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项目,其选址不符合《河南省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年〕14 号)第29项中关于“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对平舆县某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该公司得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迅速拆除了全部生产设备。因该企业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投入生产,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企业实情,认为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经集体研究,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对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免予行政处罚。
一是践行《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精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新增了免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平舆县XX公司环评报告结论不正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处理,是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前提下,赋予执法裁量中适度人性化考量的弹性空间,更加彰显执法温度。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守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理审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规范免罚行为,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以强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022年6月1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企业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位于某村西头,企业西侧和北侧均为耕地,东侧为沟渠,南侧有住户。
企业噪声主要产生于滚筒打磨工序,由于该企业厂房为简易铁皮房,生产时厂房门窗全部打开,生产时产生的噪声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执法人员使用噪声检测仪对该企业的噪声源、厂界四周和2个敏感点工业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昼间测量值和夜间测量值均超出该企业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罚款4.48万元。
2022年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扩大适用范围,压实企业责任,为依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存在执法监管空白的问题,为噪声执法提供了精准“武器”。
安阳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涉噪声污染违法案件,是执法人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宣传普及新法新规的典型案例,对全省执法人员查办涉噪声污染违法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2022年5月31日,安阳市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举报某企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对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属于化工企业,也是安阳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该企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按规定向其属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6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6.2万元。
信访无小事,把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放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首位是每一个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重要执法守则。
本案以信访为切入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全方位检查,不仅仅着眼于企业的表面扬尘污染,更加深入仔细地检查企业落实环境管理制度情况,从而发现违法线索。
在社会生产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拆除作业是很常见的行为,但部分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主要关注物料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防控措施不足,野蛮拆除导致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和污染物泄露等事件多发,导致土壤环境污染隐患突出,同时也加大了后期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首张罚单,实现了在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工作上的突破,也给别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为今后查处涉土壤污染案件提供了好的借鉴。